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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审查  加强监督工作的落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13/07/08 15:56:36

 

    根据《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2012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一年来共收到要求备案文件4份,经审查全部给予备案。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强化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1次会议,通过了《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各种文件;所辖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明确了审查的范围、报送这、接收、办理等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共分十七条,其中第一条是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第二条是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第三条是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第四条是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第五至第十三条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第十四条是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的告知;第十五条是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第十六条是规范性文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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