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工作需要,以及江门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领导小组2003年4月7日《关于各市、区人大、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办事机构8个: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侨务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各室、委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各委室的工作关系,组织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办事项进行督查催办;
3、负责机关党务、人事、工资、财务、公务接待、安全保卫、后勤方面的工作;
4、负责机关的文电处理、文印、文书档案、保密、印鉴以及图书、报刊、资料的征订和管理工作;
5、管理和安排机关公务用车;
6、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研究室
1、负责起草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等综合性文稿;
2、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代表大会、常委会的文稿;
3、负责编印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常委会会刊、工作简报和编写常委会大事记;
4、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问题、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开展调查研究;
5、了解各市和本市两级人大的工作经验,收集、处理和上报人大工作的重要信息;
6、负责人大制度与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负责《鹤山人大网》稿件的编辑、审阅和刊发;
7、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2、对代表提出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3、承办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及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4、承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汇报材料的准备和组织对上述部门执法的检查视察工作;
5、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并组织协调有关委室进行审查;
6、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交办及本会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收集、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7、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财经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建设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及对经济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2、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和民政事务动态,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民政事务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
4、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初审意见;
6、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五)农村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重大的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2、对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其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初审意见;
4、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5、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侨务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外事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及对教科文卫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2、对教科文卫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侨务、外事方面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4、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初审意见;
5、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6、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常委会对有关单位在人大选举、人事任免、人大代表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对上述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2、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镇人大选举工作;
3、承办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考核工作;
4、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协调综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
5、负责联系人大代表,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6、负责常委会与各镇人大的日常联络;
7、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八)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及对城建环保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2、了解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对重点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宣传和推进;
3、对城市与村镇建设规划及实施方面的工作、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城建环保方面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初审意见;
6、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