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委办、市府办的副主任,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沙坪街道办主任,各镇镇长、人大副主席;
六、市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七、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八、江门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九、市十届政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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