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委常委;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纪委副书记;
六、市委办、市府办的副主任,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各镇镇长;
八、市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九、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十、江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十一、市十届政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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