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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22/04/15 17:30:00

2022415鹤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届人大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各镇(街)镇长(主任);

、市十届政协全体委员。

                        鹤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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