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鹤山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和江门市十六届人大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六、各镇镇长、人大副主席;
七、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人民团体,中直、省直驻鹤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八、出席政协第十一届鹤山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