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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25/02/28 16:59:11

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鹤山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228鹤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鹤山市十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鹤山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代表江门市十届人大代表;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镇长、人大副主席;

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人民团体,中直、省直驻鹤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出席政协第十一届鹤山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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