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6年2月24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是鹤山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江门市十六届人大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五、各镇镇长;
六、出席政协第十一届鹤山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人民团体、上级驻鹤山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