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市法院举办了主题为“关注食品安全”的开放日活动,近20位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机关干部应邀旁听了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庭审。 该案被告人郑某林原为鹤山市龙口镇金岗圩千里香特色小吃店经营者。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26日期间,郑某林在生产云吞皮的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硼砂,制作成云吞在该店销售,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10500元。2013年3月26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该店并起获云吞皮、面条、面汤及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检验,起获的云吞皮、面汤中均检出含有硼酸和硼砂成分,白色晶体状物质检出含有硼砂成分。同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林抓获归案。鹤山市检察院认为郑某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鹤山市法院提起公诉。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是鹤山法院常务副院长李雪梅,在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鹤山市法院对该案将择日宣判。 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表示,旁听庭审不仅加深了他们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小知识: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和药物,也是一种外用消毒防腐剂。加入硼砂可以使成品湿面和腐竹等产品色泽亮丽、韧度高、久煮不糊,并可起到防腐、保鲜的作用。硼砂因为毒性高,世界各国都禁用硼砂为食品添加物。2008年12月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将硼砂列为非食用物质,禁止在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等食品中添加。我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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