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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12/04/24 12:05:03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和任免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鲁温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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