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纪委副书记; 五、市委办、市府办的副主任,市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大沙坪联络处主任,雅瑶镇人大副主席,沙坪街道办主任,龙口镇、桃源镇、鹤城镇、址山镇、宅梧镇镇长; 七、市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八、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九、江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十、市九届政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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