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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15/03/03 09:59:47

 

(2014年2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纪委副书记;
    五、各镇人大主席、镇长;
    六、市委办、市府办的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八、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九、江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十、市九届政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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