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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24/04/01 15:19:15

鹤山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鹤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华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23年,市政府在江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按照“落实百千万、建好主平台、争创百强县”的总体工作思路,拔头筹、争上游,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被确定为省政府主要领导定点联系县(市),入选省“百千万工程”首批创先类典型县。会议同意市政府提出的2024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江门市委第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江门市委“1+6+3”工作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全力建设省“百千万工程”典型县,争创全国工业百强县、争当广东县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鹤山实践,奋力谱写鹤山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鹤山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鹤山市

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的决议

(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鹤山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及鹤山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会议决定,批准《鹤山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鹤山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鹤山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

鹤山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

和2024年预算的决议

(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鹤山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鹤山市2024年预算草案,同意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鹤山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鹤山市2024年市本级预算。

鹤山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冯细就主任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鹤山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鹤山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唐砚代理院长代表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鹤山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鹤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陈智勇检察长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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