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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12/04/24 11:53:34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它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它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组织上,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各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撤职。

    在工作上,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就某方面、某部门的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

    在行为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它们的工作,监督其领导人履行职责、守法廉政情况。对执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提出质询、调查,直至罢免、撤职。

    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其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鲁温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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