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研究、审议的有关法制工作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二)研究、审议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法制工作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五)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建议,参与配合有关地方性法规起草、修改、论证、评估等工作; (六)承办上级人大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七)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制工作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八)承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九)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联络沟通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法治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实际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法制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题等情况通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应及时通知。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可以邀请其他有关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社会人士参与调查研究,论证和听证。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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