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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19/11/12 08:00:00

2019年11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一、总

1、为依法行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使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3、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决定任免和撤销职务等事项。

二、任免范围

4、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的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行政区,或者其代表资格被暂停或终止,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通过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5、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

6、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7、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8、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9、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和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10、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11、由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12、对提请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

三、任免程序

13、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和其他需要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机关一般应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送达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委。

14、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委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为主任会议讨论作准备。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不清楚的,或报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应补送有关材料。

15、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任免单位的正职领导应到会作必要的说明,听取审议意见,解答有关问题。正职领导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16、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17、常委会在通过任免案时,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在表决前被推荐人选要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18、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19、经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新任命人员领取任命书后,一般要进行任职表态。

20、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具体操作参照《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

四、辞职和撤职

21、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它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书面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常委会决定。

22、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

23、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24、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25、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26、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五、附

27、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委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尚未列入本办法的属于我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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