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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19/11/12 08:10:00

(2019年11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为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根据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代表应密切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发挥代表作用。

二、代表联系选民,一般可采取召集选民座谈会、走访选民、接待选民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

三、代表与原选区选民联系的内容主要有

1、积极向选民宣传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及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2、广泛听取选民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映情况。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联组活动,并就选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市政府推进工作。

4、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5、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帮助选民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6、其他需要联系的内容。

四、常委会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联组。代表联组以代表团或地区为单位组成,设正、副组长及联络员各一人。代表联组可根据本组的实际情况,按行业、系统、单位分设若干个代表小组(三人以上),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代表联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担任,代表小组组长由本组成员推选产生。

五、代表联组每半年活动一次,由联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具体日期和方式方法由联组确定。

六、代表联组的任务主要有:

1、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表素质。

2、协助常委会或单独组织代表在本区域内开展视察、检查和联系选民活动。

3、收集、整理代表及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单位反映。

七、代表联系选民后,应及时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归纳整理成文,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委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一般要在两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和报送选举联络任免工委,再由代表答复选民。

八、市人代会召开前,代表应根据大会的议程,普遍开展一次联系选民活动,广泛听取选民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以便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代表应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1、代表在人代会期间行使各项职权的情况,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在日常工作、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道德行为等情况,广泛接受选民的监督。

2、代表应向选民报告自己在人代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有关询问。

3、代表要通过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对自己的批评、意见,主动接受选民监督。

十、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

1、在举行市人代会期间,可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2、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3、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

十一、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得到有关机关的答复或处理后,应告知有关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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