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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19/11/12 08:15:00

(2019年11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一、总

1、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书面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包括经人大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3、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常委会各工委室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4、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切实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二、代表建议的提出

5、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和参加代表联组活动等,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6、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7、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没有实际内容的;

5)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8、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9、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10、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三、代表建议的交办

11、大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受理。

12、对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5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13、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委室负责督办。

14、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四、代表建议的办理

15、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16、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工作。

17、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应当邀请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8、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应当先答复代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答复代表;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所提建议作为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

19、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答复代表。

20、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应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

21、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

五、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2、常委会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召开督办会等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应当对负责的重点督办建议进行督促检查。

23、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写明理由及建议,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由选联任工委交有关承办单位再行研究,继续办理并答复代表。

24、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负责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应当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25、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年度的建议办理结束后,应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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