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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19/11/12 08:20:00

(2019年11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一、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常委会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成立由委办负责人、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信访工作室,具体负责常委会机关日常接待、处理信访事务、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1、代表本机关受理日常信访事项;

2、办理上级和本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3、参与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宜;

4、定期统计、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提供信访信息;

5、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处理信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注重调研;坚持“分别受理、统一交办、综合分析、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文明接待,依法办事,认真办理。遵守下列守则:

1、严格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2、认真处理信访人来信,做到及时拆封、详细阅批、认真登记、督促催办、妥善处理;

3、热情接待信访人来访,认真听取信访事项,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4、对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报结果;

5、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

四、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4、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5、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五、常委会根据职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直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2、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3、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有关机关处理;

4、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的督查督办。

一般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有关规定直接答复信访人,并报市人大信访室备案。

经常委会领导阅批需报结果的来信,承办单位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结果,逾期未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对逾期未报而又未作说明的,信访室可采用电话或发函联系、去承办单位了解、通知承办单位派员到常委会机关汇报等形式催办,并向阅批领导汇报。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必要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由常委会有关工委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处理要求。

七、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八、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常委会信访工作室与市委、市政府及“两院”的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定期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十、信访工作人员对违反信访规定的信访人,要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甚至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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