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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鹤山人大 更新时间:2019/11/12 08:25:00

2019年11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鹤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执法司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执法检查的范围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第四条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五条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执行江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八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常委会相关工委室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征求常委会分管领导意见后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在每年第一季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实施执法检查计划的有关委室在调查研究后,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目的、检查内容、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专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组长原则上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常委会相关委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副主任担任副组长。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检查组成员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检查重点和要求,并与检查单位负责人做好有关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可以上下联动,选择部分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同步开展针对本辖区内的实地调查。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也可以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五条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办公室函件转交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办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对有关办理情况,常委会可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再审议,督促相关问题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或相关诉求,既可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也可以转相关机关或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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