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规范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鹤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题询问、质询工作遵循依法有序、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专题询问
三、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并要求其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四、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五、专题询问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亦可根据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
六、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为专题询问应询人。
七、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八、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应询人建议名单、询问会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会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等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中,可根据下列问题拟定询问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视察或者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需要进行专题询问的事项;
(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其他途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九、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15日前将专题询问有关事项通知应询机关。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应询机关。
十、专题询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十一、询问人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并在应询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经主持人同意,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十二、应询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应询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书面答复询问人。
询问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可以补充答复。
根据需要,应询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十三、专题询问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整理形成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应询机关研究处理。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如果半数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继续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应询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应询机关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质 询
十五、本办法所称的质询,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就有关事项提出书面质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答复的一种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等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
(五)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者渎职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十八、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对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提出,或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
十九、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根据质询案内容移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办,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名单。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在质询前对质询事项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制定质询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提前将质询有关事项通知受质询机关。
受质询机关应积极配合,按照质询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答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的质询,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十二、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答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二十四、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督办。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十五、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二十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