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鹤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正副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大会常委会组织。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市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正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副主任、委员,本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分别组织。
七、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八、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