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大常委会 监督工作 选举任免 代表工作 依法治市 法律法规 人大知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人大常委会 > 决议决定 >> 正文
鹤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人大 更新时间:2021/01/22 17:14:43

 

(2021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十届政协全体委员。

 

  • 上一条文章: 鹤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的决定

  • 下一条文章: 鹤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国安辞去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 Copyright©1999-2012 Hesh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电邮:webmaster@heshan.gov.cn]

    鹤山市人大常委会 主办 鹤山市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粤ICP备20007065号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1028号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