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十届政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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