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一、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纪委副书记;各镇镇长;市委办、市府办的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我市选出的省十一届、江门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由本人决定是否列席)。
三、市九届政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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