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管理,鹤山市纪委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派驻机构建设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以派为主的改革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鹤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明确八项职责权限。派驻纪检组负责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督对象主要是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涵盖了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构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廉政核查,配合开展市委巡察等内容。对协调联系单位的纪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组应开展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厘清六项工作权限。派驻纪检组有权参加或者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不行使表决权,并有权对不恰当的决议提出不同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可以对被监督单位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有权约谈被监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被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采用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其他措施开展检查。 指明四方面工作方式。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办案件职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协调联系单位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四方面,分别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方式作出规定。其中,派驻纪检组可通过了解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和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一般事项或轻微违纪行为的,除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外,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 强调七项工作制度。实行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工作建议、廉政谈话、廉政分析、总结通报以及目标考核七项制度。其中,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听取其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反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征求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每年至少一次向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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